勞動合同中需要哪些條款?法律對勞動合同條款有何規定?
一、勞動合同哪些條款是必須要有的?對于勞動合同條款法律又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哪些條款是必須要有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對于勞動合同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有一些條款是必備的,而有一些條款是可有可無的。,每一個勞動者都會知道一個合同,必然會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多少,假期的規定之類的,除了這些最基本的,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必備款項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律對于必備條款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二、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么,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六條
[1]《勞動法》 第十九條
三、集體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集體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首先勞動合同的以及形式必須是合法的,其次當事人必須要具有法定的資格,勞動合同在簽訂的過程當中必須是合法的,這樣子的勞動合同才是屬于真實有效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