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撫養費能否要求子女返還的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撫養費能否要求子女返還,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不可以要求子女返還撫養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所以不能要求子女返還撫養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二、收養關系解除后需贍養養父母嗎
不是的。
收養關系解除后,成年養子女對撫養其成年的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并不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解除。如果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虐待、遺棄行為,養子女還應補償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三、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幫你簡析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包括以下兩點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其他近 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恢復。成年養子女與生 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 以協商確定。
2、 經養父母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 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 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關系期間 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不受養父母是否存在“缺 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困難的限制。生父母 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限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 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四、法律規定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
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可以解除,但是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五、收養關系應該如何解除,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1、關系解除的情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收養關系解除登記程序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3、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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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養關系被告可以解除嗎
解除收養關系,就是要通過訴訟的程序來終止收養關系。要求符合以下條件1、被收養的人已經滿18周歲;
2、收養人有不履行收養義務、虐待被收養人等侵害被收養人權益的行為;
3、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4、送養人在送養時隱瞞被收養人有疾病或是其他疾病。在符合上述條件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而終止收養關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