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后,還能恢復繼承權嗎?
一、放棄繼承權,還能產生代位繼承嗎、放棄繼承權后,還能恢復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的,不能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權后一般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后,遺產應當怎樣處理,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放棄繼承的遺產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繼承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
4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三、繼承權多個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是不是就可以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