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債權是否可以轉讓給個人?
一、你好問一下,針對于銀行貸款債權可以轉讓給個人嗎
銀行債權可以是轉讓給個人的,轉讓銀行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你可以將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下面是你轉讓債權的步驟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
二、貸款可以債權轉讓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可以依法轉讓貸款債權,需符合下列條件存在合法有效的貸款債權;該債權屬于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的一致意見;并及時通知了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三、債權人可以轉讓權利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債權人可以轉讓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溫馨提示】當前回復為大多數情況的參考答案,若未能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建議直接咨詢律師,
5分鐘快速響應,問題解決率更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四、個人貸款債權能轉讓還是不能轉讓
個人貸款債權能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變更包括種類、數量、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等方面。債的非主要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五、貸款公司能債權能不能轉讓給其他公司
1.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39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