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糾紛解決方法
一、林地承包糾紛怎么辦林地承包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林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回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二、法律規定林地合同糾紛怎么辦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三、農村林地糾紛可以仲裁嗎農村土地林地糾紛
關于農村土地林地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條
四、危房改造,村委不管怎么辦
危房改造一般要經過排查摸底階段、組織實施階段、檢查驗收階段。補助資金一般是在通過檢查驗收之后,打到農戶一折通賬戶。
(一)排查摸底階段。村委會要組織人員深入村組,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戶的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并進行評估,并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二)組織實施階段。村委會要摸清新建、修繕加固的危房數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建房對象,確認改造方式,上報縣住建部門。縣住建部門危房鑒定和補助對象確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組織施工建設,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三)檢查驗收階段。各村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由鄉政府先行組織對新建、修繕加固住房進行初步檢查驗收。由縣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新建、修繕加固房屋進行全面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