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不是新地數,而是所有權歸屬。你都知道嗎?
一、土地確權是確新地數嗎?土地確權是哪個部門管理
是的,土地確權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土地確權的好處
1、農村二輪承包的延續,讓農民放心
自從1998年開始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開始后,明確了我國農用耕地承包期為30年,之后又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不再限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締約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處于“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如果長久不變必定會導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確權來保證農民對土地的所有。
2、有效保護農民財產
土地沒有確權之前,沒有明確農民對土地的相對權利,所以出現了很多強征、強占農耕地的現象,而農民成為了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利益而現在土地確權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須和咱農民“談判”,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征用規定,如果咱農民覺得不合適,可以拒絕,從此土地成為農民的一項“固定資產”。
3、貸款方便
以前農民貸款很不方便,因為沒有可以認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聯保等方式,而且貸款額度也不大。這回確權后,土地使用證可以成為一種資產來作為抵押,方便了農民貸款,解決農民生產資金緊張的問題。
二、土地確權原承包者放棄耕種多年,現耕種者是否可以確權
1、土地應當由村集體重新發包,現耕種者并不一定可以直接確權。
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規定,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三、土地確權后,政府有權強行承包給別人嗎
沒有權利。一、農村土地確權的定義
1、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
2、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3、2013年1月31日下發的一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二、農村土地確權的必要性
1、由于一輪、二輪土地承包均是責任承包制,客觀上淡化了對空間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農村資產權屬關系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明確,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流轉、征地占用等行為,使政府掌握的權屬資料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誤差。種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國農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亂的現狀
1沒有一個清晰的登記農村土地的賬目,和一個有效的、圖賬對應的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政府無法清楚的掌握農用地的空間信息;
2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不少遺留問題關系錯綜復雜,造成權屬信息不明確;
3農村居民對其土地的產權沒有證書依據。
四、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不管是在權利性質還是在以及放棄的標準和繼承方面都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土地承包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而經營權是屬于一種物權,具有排他性。
五、土地所有權證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土地所有權證的規定是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夠侵犯他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