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
一、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具體是哪些
1、代位權的條件是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都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法定其他條件等。撤銷權的條件是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法定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主要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溫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問題,細節、證據不同,答案也會不同,建議咨詢律師,獲得專業解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三、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另外,合同當事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種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