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的主體和客體
一、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的主體與客體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非法持有國家絕密資料罪的主體與客體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四、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構成要件,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構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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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