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職工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是什么
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以及其他的待遇等。有每一項工傷保險待遇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計算方式的,對于賠償的金額應該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二、非全日制員工工傷保險待遇是什么,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非全日制員工工傷保險待遇與全日制員工是一致的。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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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三、農民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農民工工傷待遇有哪些
一、農民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所以,這些單位的農民工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區、市)的農民工,
1~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農民工工傷待遇有哪些
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全部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農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2、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向單位所屬社會保險分中心備案。同時,應到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四、農民工工傷能否享受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一、農民工工傷能否享受保險待遇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今年重點推進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農民工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以保障工傷職工及時享受保險待遇。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待遇時,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職工的有關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條件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可選擇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相關文件規定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及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人員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新錄用職工未繳費發生事故傷害的及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工傷職工退休了,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按照問題的字面理解有兩種意思,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指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屬于勞務關系;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指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
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引用法規
[1]《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二條
六、工傷保險的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工傷保險的待遇1、工傷醫療待遇
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工傷醫療費用,包括矯形設備供應和維修費用。不應由工人分擔,醫療期也不應限制。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工傷醫療都是免費的;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這個標準,有的國家雖然有醫療保險,但是采取限制的辦法較多。
2、暫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所謂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因為傷者正處在醫療期,尚未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鑒定或治療超過一定期限仍需要繼續治療,就視為永久完全喪失或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了。支付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1952年102號國際勞工公約規定要有一個等待期,最低保障為工資的50%。1964年《工傷補償公約》(第121號)規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資。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是一種短期待遇,多數國家支付60%(工資的
2、3或75%)也有些國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項待遇是經鑒定為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后支付的,為傷殘撫恤金或傷殘年金。屬工傷長期待遇,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才予發給。多數國家支付的標準為工資的66%或75%,需要護理的一般都規定加發護理費。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一般是給予一次性撫恤待遇,一般最高為4年工資。
4、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是對輕度傷殘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殘支付的待遇為100%,部分殘的按比例減少。支付方式視傷殘程序而定,對于傷殘程序達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輕度傷殘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項待遇一般除喪葬費外還有遺屬撫恤金或遺屬津貼。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遺屬撫恤包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兩部分。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資的收入。遺屬定期撫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養人口、年金等情況給付,標準為死者生前工資收入一定比例。《工傷補償公約》規定一個標準家庭(夫妻加兩個子女)最低標準為60%。
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1952年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是
1、因工傷身體呈疾病狀態者;
2、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并因此中斷工資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工資收入者;
4、由于供養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費來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