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同居關系中也存在“共同財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重點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因此,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婚姻共同財產并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如果財產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張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必須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哪些財產是屬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關系時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負有沉重的舉證義務,這通常是較困難的。一旦舉證不能,分文難取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二、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1、夫妻分居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說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時間無論長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同居期間屬于共同財產的是什么
首先,如果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則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雙方財產混同,無法確認各自出資比例的,則對雙方共有財產進行均等分割。
其次,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同居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沒能解決問題,因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則處理,而一般共有原則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并沒有提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這一規定雖沒有直接規定同居期間產生的問題如何解決,但是對于認定同居期間財產的性質還是有參考價值的。雖然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上也沒有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但是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講,他們在購置、處分財產的時候確實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并且周圍人也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所以認定同居期間的財產由兩人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8條第3款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78條
[1]《民法典》 第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