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童工者構成什么罪?
一、童工被囚禁,囚禁者構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
童工被囚禁,囚禁者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什么?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限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
3、客體上侵犯了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民服務的宗旨和被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實施了接到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四、犯了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犯罪是怎么處罰判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