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包租賃合同有哪些?
一、租賃合同有哪些,房屋承包租賃合同
房屋的租賃合同范本簡單版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號樓___單元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元,押金______元,按年結算。簽訂合同時一并付清租金和押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寬帶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所交款項不予退還。 六、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七、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 八、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不定期查看房屋的權利,若發現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為、可提前終止租賃合同,若無損失,根據居住時間結清租金;造成損失的乙方必須照價賠償。 九、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二、無權轉租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力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是效力待定的。無權處分行為屬效力待定行為。承租人擅自將占有使用權轉讓他人,實際是非法處分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是效力待定行為。關于無權處分的處理,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認,則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追認,則轉租合同應當解除。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七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6]《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7]《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三、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租賃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租賃問題解答如下你好,關于解決租賃合同糾紛的解答如下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四、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哪些,二次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有
原告與被告簽訂《定金協議》,約定雙方于2012年9月6日前簽訂租賃合同,簽訂合同時原告帶產權人的證件和房產權證正本。2012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涉案建筑面積為490平方米的二層房屋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自 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租金每月35萬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35萬元作為租賃保證金。甲乙雙方在本租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提出解約或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70萬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證金140萬元。以上是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的回答。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