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后能否代位繼承?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轉繼承后能代位繼承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轉繼承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的,可以代位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最大的區別在于,轉繼承中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轉繼承人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的是繼承人的財產。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其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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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二、繼承法代位繼承了可以再轉繼承嗎
工作滿十年即可申請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連續無間斷。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間斷,即使累計達到了十年,也不能認為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了十年,因此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誤區二員工提出簽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以雙方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基礎,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愿續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員工也不得強行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所以還是要以雙方愿意為簽訂合同為前提。 誤區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合同 《勞動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并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時解除合同關系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無固定期限并非終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與員工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等。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約定在固定期限內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20條
[1]《勞動法》 第20條
[1]《勞動法》 第20條
三、繼承開始后是直接適用法定繼承嗎
1、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并不是直接適用法定繼承。繼承的法定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優先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是最后繼承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請教一下轉繼承以第一繼承人繼承嗎
一般是以繼承人的第一繼承人繼承。特殊情況下如果說第一繼承人全部死亡的話就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五、湖南轉繼承跟代位繼承的差異是啥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六、江西轉繼承跟代位繼承的差異是啥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