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按揭房被公證歸一方后,是否可以起訴分割房產?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離婚按揭房公證歸一方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房產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時按揭房歸其中一方已經辦理過公證的,離婚后也可以起訴,法律規定的起訴的條件是,原告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被告的信息是明確的,原告闡述清楚了本人的訴求,有房產分割糾紛的事實和理由,且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同時滿足這些條件的就應該立案。
二、離婚后房產證才辦下來可以起訴分割房產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離婚之后房產證才辦下來的,可以起訴分割,房產在房產分割糾紛案件中,原告有具體的訴求,有房產分割糾紛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具有管轄權且滿足其他起訴條件的,法院會向原告下發立案通知書。至于房產的最終判決結果,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
三、以父母名義買房子,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私有房產離婚時怎么分割,離婚后如何辦產權變更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
分割時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
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采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許多單位對職工采取優惠售房政策,根據工資、職務、級別、實際居住年限等確定優惠標準發售房屋。
這類房屋的特點是產權人享有登記產權和繼承權,但所有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稱為部分產權房屋,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對象僅限于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于購房價
基于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于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于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為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