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能否起訴?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可以起訴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可以提起訴訟的。如果法院對一起糾紛的案件做出了一定的裁決結果又將該仲裁結果撤銷的情況也是合理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當事人也可以就撤銷的結果提起訴訟,也是合理的行為。
二、行政處罰被法院撤銷后再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根據行政處罰法,處罰程序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銷。但是這里撤銷只是評價該處罰的程序違法情節,如果行政處罰所依據的違法事實真實的話,公安機關之前的行政處罰被撤銷,依然可以依據違法事實作出新符合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
三、法院能裁定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法律規定是什么
如果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也可以依法裁定撤銷勞動仲裁裁決,例如有證據證明勞動仲裁的審理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等情形下,仲裁裁決可以依法撤銷。
四、仲裁庭是否可撤銷裁決,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般是不能撤銷裁決的。對于仲裁庭已經做出的裁定結果一般是不能進行撤訴的處理的。對于裁定的結果可以做出撤銷的決定結果的是擁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執行的,仲裁庭一般是沒有撤銷資格的。
五、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怎樣重新申請仲裁?
要說撤銷仲裁后重新申請仲裁的司法解釋,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7]61號)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后,這一處理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因此從目前的勞動仲裁實踐看,仲裁委對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
1992]22號)第14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對仲裁委的不予處理決定向法院起訴,符合法院對民事訴訟的處理原則。因此法院應當受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并應依法進行審理。
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八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1]《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