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合伙人的條件
一、合伙人出現哪些情形會被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風險提示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哪些情形下可將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可以被除名的情形具體包括1、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未履行出資義務;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九條
三、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6、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7、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8、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