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后子女監護權如何確定
一、父母雙亡后子女監護權如何確定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原則,簡單講就是子女由撫養人及父母撫養。二父母離異一方或一方亡故的劉單親父或母撫養,雙方父母死亡,留其近親屬或一級正當福指定的近親屬撫養。四,無近親屬則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由誰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其監護權可以終止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是可以終止的(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二)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四、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權可以改嗎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或是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撤銷其父母的監護權,但法院不會主動取消父母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五、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變更監護權嗎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或是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撤銷其父母的監護權,但法院不會主動取消父母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六、什么情況下能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一.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監護權的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較為寬泛,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