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強制執行幾年
一、經濟糾紛強制執行幾年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經濟糾紛申請經濟仲裁最多年限是多少年,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經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三年,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理經濟糾紛的方式非常多,只要處理方式不違反法律規定,訴訟時效隨時隨地可以中斷,根據規定,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三、社保糾紛的仲裁時效是幾年
社保糾紛的仲裁時效是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通過仲裁只能補交一年以內的社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四、申請勞動糾紛強制執行要多久,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一般是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五、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幾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