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成果歸屬者是單位還是職員個人?
一、職務發明的成果歸屬者是單位還是職員個人?
職務發明的成果歸屬者是單位,只要是被認定為是職務發明的作品,即使是發明了該作品的職員都是沒有處分權的,此時一般都是單位支付給該職員較高的獎金,然后由該單位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此后他人若是想使用該作品,是需要向單位支付費用的。
二、職務發明人員負有的義務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職務發明人員負有的義務是不侵害單位的專利權,不得成為專利權利人。在我國的專利權的歸屬的特殊規定中,雖然對于職務發明創造來收,職務發明的專利人身權、專利財產權都是歸屬于單位的,但是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仍享有法定的權利。
三、發明人可以自己使用職務發明嗎
職務發明發明人使用不需要支付費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但是職員使用也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于職務發明。對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6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1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