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新規詳解
一、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新規是怎樣的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核準。
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規定是什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核準。
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6條主要是什么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包含些什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