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涉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1,“共債共簽”規則,即婚內單方舉債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事代理權”行使而發生的債務,即一方為滿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單方名義發生的、通常是數額較小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受益”識別標準,即債權人若能證明夫妻因系爭債務而共同受益(有益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論有無共同舉債合意,該債務也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二、個人債務清償糾紛怎么起訴,個人債務清償糾紛如何處理
討債一直以來都是一件麻煩事,當初借錢的時候說的好聽,可是催對方還債的時候,卻難于上青天,債權人無奈之下或許只能尋求法律的幫助,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款。那么個人債務清償糾紛怎么起訴,個人債務清償糾紛如何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夫妻債務糾紛
你好。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解釋》。《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債務糾紛,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范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怎樣審理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五、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判決,債務糾紛怎么辦
關于“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判決,債務糾紛怎么辦”的相關解答如下需要原告拿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案件分到執行法官名下后,一般采取以下執行措施1、通知被告本人或公司,讓被告自愿履行。
2、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少支付一部分債務。
3、將被告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4、查詢被告本人或公司的財產,如銀行卡、房產、車輛、股權等,通過劃撥、查封、凍結等強制手段,執行被告的財產。
六、最高院設計案中夫妻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你好,最高院設計夫妻債務糾紛要看雙方當事人的配合情況,1.以執行裁判程序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產生爭議時,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處理。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直接追加的做法優點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執行的效率,更好的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夫妻之間通過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在執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共同債務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執行人的決定,如何保證被追加執行人下一步的救濟權,尤其是是否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保證其訴權,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