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寫借條必須寫借到嗎,法律上具體規定
一、借款人寫借條必須寫借到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寫借條的時候,一定要寫明借到錢的數額,要明確借款的利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要說明還款的時間,還款的方式,最好由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不要使用打印的借條,這樣不好維權。
二、幫別人代寫欠條,要負法律責任嗎
1、如果欠款人委托你寫的,那么你需要獲得欠款人的書面授權,因為口頭的授權可能到時不承認就很麻煩。
2、如果因此而到法院,你可以把相關經過說清楚,必經借款人不是你,你只是寫了欠條,不能就認定你還錢。
3、即使欠款人不還錢,或者不承認該借款的存在,你一般也不會承擔責任,除非你在欠條中有擔保的條款。
三、連著寫的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說借條相對詳細,并且當事人智力正常,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簽訂的,法律效力相當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借款欠條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
2、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3、欠條的取得必須合法。
4、欠條到底是否有效,還要通過法庭的認可,被法庭采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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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四、如果是借款人失蹤了借條有用嗎?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如果已還款應當拿回借條并且銷毀。如債務人忘記拿回借條,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還款,債權人又留有借條,那可能面臨債權人再次要求還款的風險。建議還款后要及時拿回借條。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后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如果有借條,屬于民事糾紛,即使報警,警察一般不會受理,會告知去法院起訴;現在要考慮起訴的問題,法院受理后,找不到被告,登報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多數時候欠債人失蹤,很大原因都是想要借此逃避還債義務,這對債權人而言無疑是不利的??紤]到這一情況的經常發生,一個是在借錢給他人的時候要慎重考慮,了解清楚借款人的誠信以及還債能力;另一個,建議要求對方提供擔保,這樣要是欠債人還不上錢,還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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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