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不得對抗法院執行
一、隱名股東不能對抗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也即賣方)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也即買方),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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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二、隱名股東能夠構成職務侵占罪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隱名股東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構成輕罪的,因為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來對公司的財務進行非法占有,并且說達到較大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而隱名股東一般不直接在公司擔任職務,而是由代理人擔任職務。
三、隱名股東是否持有公司股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隱名股東都是持有公司的股權,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都是會由顯名股東進行處理各項事務;但如果想要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就是一定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實際的投資人。
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般在公司的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但無論是哪一種股東其獲得的權利義務具有等同性,且若是公司發生意外的話,隱名股東也不得逃避其風險和責任,在破產之后,也是要進行清償的。
五、隱名股東是否有表決權,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隱名股東不直接具有表決權,但可以由顯名股東代為行使表決權。
公司的股東會具有很強的程序性與穩定性,如果在召開股東會議時,隱名股東的法律關系未被公示,會導致股東會召開的人員存在不確定性、甚至股東會難以召開的情況,不利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如果隱名股東雖然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但是公司的股東名冊等材料載明了其股東身份,表明公司已經對其公示并予以認可,是可以行使表決權的。
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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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