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高的違約金如何認定,過低的違約金額該如何處理?
一、違約金過高標準認定,違約金過低怎么辦呢
違約金過高、過低的認定和處理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違約金的給付不以是否有實際損失為條件,并且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低于或等于違約金的,債務人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即違約金就是事先約定的賠償金。
4、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二、對方索要違約金過高怎么辦
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三、違約金過高標準認定,違約金過低如何處理
違約金過高、過低的認定和處理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違約金的給付不以是否有實際損失為條件,并且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低于或等于違約金的,債務人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即違約金就是事先約定的賠償金。
4、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四、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為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減少違約金請求,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進行審查,由當事人對實際損失進行舉證。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五、法院調解書的違約金過高怎么辦
1、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對自由裁量權的理解與行使存在多種觀點,使得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顯得較為棘手。 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是參照最高院有關預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以此為標準乘以4倍計算違約金。采用這種操作方法的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一個最高額的限定,該限定與違約金過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價值取向,即對當事人自由約定利率或者違約金的強制性調整,防止高利貸或者過高違約金得利的情況產生。
二·是以守約方實際的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這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一種違約的救濟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守約方的利益,使得守約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有效的賠償。
三·是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是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以當事人的直接損失為準,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如按照該批復解決違約金過高調整的問題,事實上就不存在約定違約金的概念,無法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功能。因此,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違約金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守約一方除利息損失之外部分可得利益的喪失。
四·是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調整標準。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進一步蔓延,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可能進一步加深的經濟大環境下相應產生的。在審理各類合同糾紛的案件過程中,為了保障大局穩定,在企業遭遇經濟困境時,發揮司法穩定功能顯得尤為重要,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可以適當予以減少這樣的司法解釋應運而生。然而,法律有其嚴肅性,在私法領域,一向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