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律咨詢律師在線咨詢
一、醫療糾紛專業律師費用多少,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醫療糾紛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故對其律師收費標準的確定,亦是按照民事收費標準來確定。而關于律師的收費標準,我國并沒有出臺相關文件進行強制性的規定,而是由各地區的物價局、司法廳等相關部門根據各地區實際經濟發展的狀況制定相關的參考標準。一、刑事辯護收費標準是什么
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要收費多少,因為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是不同的,都存在有差異。
我國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代理仲裁;
(六)擔任法律顧問;
(七)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八)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同時,第四條規定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
(一)、
(二)、
(三)、
(四)、
(五)項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國務院價格部門規定的價格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收費標準,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本辦法第三條第
(六)、
(七)、(八)項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各地刑事辯護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二、刑事請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支付嗎
律師費一般不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其進行訴訟或者非訴所委托的律師的律師費通常都是委托人自己支付,但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按約定承擔。依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由于訴訟費用,而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但是律師費一般是由委托方自己承擔,例外是在合同糾紛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糾紛、但原被告之間曾訂立過與案件爭議相關的文書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那么在起訴或仲裁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勝訴方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刑事律師費用標準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按案件標的比例收費,具體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律師的專業能力、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等因素而定,一般來說,經濟發達的地區律師收費會較高一些。
律師服務費收取,根據不同的服務,進而收取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三、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
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的方式和賠償的金額。各個地區的法院在審批實踐當中對于怎樣確定具體的賠償的數額,遇到了困擾。針對該種狀況,各地區的法院會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司法實踐,制定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
二、怎么申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法律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需要先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以后會在5天內完成相關的審查工作,不論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提供法律援助,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三、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是什么樣的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四、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解決需要請律師嗎醫療糾紛律師
關于醫療糾紛律師這個問題,聽信個別所謂法律界人士的建議,在不了解醫院過錯和該過錯的準確醫學、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患方僅僅寄希望于鑒定機構的公平、公正,希望鑒定機構能鑒別出所有醫方過錯、從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鑒定結論
五、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