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和計算離職時的年假工資?
一、如何正確理解年假,如何計算離職時的年假工資
一、如何正確理解年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職工如果要休年假的,需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且工作年限越長,職工的年假也越長,休年假至少要工作一年。那么,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能否享受年假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說職工有證據(社保記錄等)證明其累計工齡超過一年的,就有權利享受年休假。關于年休假,多數公司都在員工手冊中有體現,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關的制度時,應當注意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體時間的主動權,但應視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必須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安排員工休假。
2、單位原因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必須經過職工的同意。單位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資報酬。
3、員工沒有休完當年的年休假辭職時,公司也應當支付相應的折算后工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4、公司在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也應安排折算后的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如何計算離職時的年假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二、問一下離職時的年假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離職時的年假計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第
一、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三、入職不滿一年辭退算一年嗎
如果被違法辭退的話就有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