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查封與查封的區別
一、在對于預查封與查封的區別是什么
1、查封登記,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傻上加以記載的登記。預查封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為正是查封。
2、預查封針對的對象實際上僅是被執行人將要取得的財產,查封的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在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轉為正式查封登記。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是一樣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4、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二、預查封與查封的區別
1、查封登記,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傻上加以記載的登記。
2、預查封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為正是查封。
3、預查封針對的對象實際上僅是被執行人將要取得的財產,查封的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在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轉為正式查封登記。
4、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是一樣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三、什么是預查封以及預查封的效力如何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預查封效力與正是查封效力等同。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抵押等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房屋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及轉移登記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輪候查封的人民法院違法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依法不予辦理。
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辦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有關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經批準的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紙等資料。
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涉案項目規劃審批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拖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引用法規
[1]《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四、訴前保全財產會查封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訴前保全財產是會查封的,一般在當事人申請了之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就會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如果情形比較緊急的,那么就會在四十八小時之內進行查封,但當事人需要在保全之后的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公安局查封和法院查封的區別是什么
公安局查封和法院查封的區別1、查封主體不一樣。公安局和法院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查封財產的權力。
2、查封的目的不同。公安機關為了固定證據、順利的偵查而進行查封。法院查封是審判執行階段所進行的措施。是為了使判決最終能順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六、訴訟保全查封是什么意思?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訴訟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