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取暖費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一、大連取暖費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是哪些
1、滯納金未按照限定時限解繳的稅款滯納天數0.
05%。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限定時限交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限定時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交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簡單講,就是從滯納那天開始,算到交納那天,每天按稅款的萬分之五征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二、補交社保滯納金怎么算,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補交社保滯納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經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催繳期限內仍不繳納的,可以對其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三、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條款,可以嗎,有哪些規定
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條款是不可以的。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僅對違約金、定金、損失補償的責任分配進行規定,協商約定的滯納金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