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繳社保,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維權?
一、公司未繳納社保,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怎么解決呢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員工買社保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向單位主張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個人如何辦理社會保險
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2、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3。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4、繳費標準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以上是個人如何辦理社會保險問題的回答。
三、參加社會保險的程序,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怎么辦
一、參加社會保險的程序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照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到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繳費基數核定。參保單位應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確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3繳費申報。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由參保單位和個人按月向所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核定,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單位代為申報。
4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參保單位應按月以貨幣形式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委托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社會保險費。
二、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怎么辦
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后應繼續繳費,前后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并計算。
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后,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四、接觸勞動關系后,個人應該怎么辦理社保
1、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如果很快能找到同地區的下家單位,直接續交社保即可。
2、醫療保險屬于社保里的一種。 如果不能很快找到同地區的下家單位,但也不會離開這個地區,可以攜帶解除勞動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到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并自己辦理繳納社保,個人繳納社保無生育險和工傷險。不能中斷社保,否則中斷3個月醫療保險報銷無法使用。或者找代理繳納社保的機構,按照最低基數繳納即可。
五、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發揮國家、企業與個人的作用,使勞動者在年老、生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一定的幫助和補償,為勞動者解決后顧之憂。然而,有的勞動者卻不愿接受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六、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地47條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