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一審期限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一、請問大家勞動糾紛一審大概要多久結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勞動爭議完整的程序是 一裁兩審。
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兩個月時間差不多。 但是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去法院重新起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 也就是如果快,你的案子2個月可以完成。如果你或者對方不服,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應該再加約6個月。 需要提醒的是,律師是3個階段分別收費的。
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勞動關系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關系是我們現在常見的關系之一,一般我們說在意個經濟高度繁榮的國家,一定是會存在勞動力的壓榨于被壓榨的現象,但是我們現在正處在的是一個高度重視人權的國家,所以對于勞動關系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勞動保障法都相應的保護。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浙江君勝律師事務所何佩文律師解析。
一、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不是一年?《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三、無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勞動合同訴訟
勞動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在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員工賠付糾紛訴訟時效多久工傷糾紛訴訟時效賠償是多久呢?
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工傷糾紛訴訟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于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以上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五、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多久,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報酬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六、法律規定工傷糾紛一審要多久
6個月。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后,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
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