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存在哪些情形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存在哪種情形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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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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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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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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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1、是否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約定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除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三、簽訂勞動合同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地點、用約定的方式,按質、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既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而將其他義務置之不理,也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合同的履行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相關工作崗位,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于勞動者而言,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且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四、勞動者不履行合同,怎樣寫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勞動合同的服務期限內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書,經公司領導批準兩日后辦理交接手續”(首先要判定乙方在提出辭職時的具體原因,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因此首先要對乙方在勞動合同服務期內提出辭職的實際原因,再做判定,不能一概而論。
2、甲方反復提到“如乙方違約,要賠償甲方為其繳納的社保費用”社保費用是企業在雇傭職員時必須為職員支付的社會保障,《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因此,要判定員工違約的真正原因,才能判斷違約職員是否要賠償甲方,不是甲方這種隨便在合同中約定了,乙方違約就一定要賠償甲方。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1]《勞動法》 第一百條
五、勞動者有出現哪些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