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處理方式
一、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是否中止執行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據以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復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r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以上是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中止執行的相關解答。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可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手段。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提交書面形式執行異議申請書,同時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結束時。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但不得處分執行標的。
四、被執行人有權提出執行異議嗎?
被執行人是有權利提出執行異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有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時間是15天,如果異議申請被駁回,被執行人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五、我想請教一下案外人執行異議可以調解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依據法理,只要不侵害國家、第三人合法權利,不違反法律,當事人自愿的,可以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對被執行的財產主張權利。
執行標的是人民法院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是權利人應當享有的實體權利。民事執行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而不能執行案外人的財產,以確保執行工作的正確性。如果在執行過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允許案外人提出異議。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案外人的權利,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在執行程序中的體現。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向執行員提出,并說明理由,提出證據。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點
1、訴訟請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訴訟的目的在于通過訴訟阻卻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是我國民訴法中唯一一種允許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允許提出阻卻對執行標的物執行的訴訟,并不是單純確認標的物所有權或者交付標的物等實現當事人的某項民事權益。
2、程序啟動的依附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啟動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執行終結前,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聲明,待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訴訟。
3、訴訟主體的特殊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