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規定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一、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有以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將和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薪酬的
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在解除方面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臨時勞動合同要交社保嗎,勞動法有沒有規定
1、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2、根據《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條
四、勞動爭議代通知金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仲裁機構是支持的,但是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存在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五、無效勞動合同有法律約束力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簽訂,但是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約東力,不發生履行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
六、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規定?
勞動合同中中止條件法定的時候,不得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法定的時候,可以間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我們生活中可以經常見到的問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