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司機密是什么行為?
一、泄露公司機密屬于什么行為
泄漏公司機密罪是犯罪行為。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合同的時候會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泄漏公司機密,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故意泄露公司機密屬于違法嗎
1、泄露公司機密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的,泄露公司機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泄漏公司機密有什么后果
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有以下處罰
一、尚未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因其泄露商業機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且會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根據情節可處l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四、泄露公司機密是什么罪
泄露公司機密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泄漏公司機密,情節輕微的,將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要構成這個“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機密的范圍,并且,這規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機密前明顯給他;
2)公司明確授權給嫌疑人接觸規定的公司機密的相應權限;
3)嫌疑人在進行泄密時,必須具有主動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五、泄露了公司機密犯罪嗎
1、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肯定是犯罪行為;
2、但是要構成這個“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機密的范圍,并且,這規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機密前明顯給他;
2)公司明確授權給嫌疑人接觸規定的公司機密的相應權限;
3)嫌疑人在進行泄密時,必須具有主動性;即被動的泄漏,不構成犯罪;比如,存放機密的電腦或硬盤被盜或遺失、或電腦中木馬泄漏、或者保管人員因保管時不當,導致被其他人故意盜取等;在認定是否具有主動性時,現行的判例中一個重要的條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從機密泄漏中獲利。
六、員工離職后泄漏公司機密算違法嗎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泄露公司機密的屬于違法行為。
首先,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秘密以及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秘密。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