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合同最多多久?
一、車輛掛靠合同最多幾年
車輛掛靠合同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就車輛的所有權歸屬、車輛掛靠經營中的權利義務等的全面約定。作為約束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屬于無名合同。行政法規有禁止車輛掛靠行為,但確認合同效力法律法規的效力規定,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是有效合同。從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上看,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也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二、車輛掛靠經營的類型車輛掛靠的表現形式繁多,一般有什么分類方式
1、從車輛營運類型上,可分為客運車輛掛靠和貨運車輛掛靠。其中客運車輛掛靠又分為長途客運、市內公交運輸和出租汽車運營等。
2、從車輛來源上,分為由掛靠者自選購車和由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兩類。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又有向掛靠單位購買和向掛靠單位指定的汽車經銷商購買兩種。
3、從購車款來源上,一般有掛靠者自籌資金購車、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買賣的方式購買,和以汽車消費貸款方式購車掛靠三種。
4、從掛靠關系的形成過程上,分為初始掛靠和繼受掛靠兩種。前者是指掛靠者與掛靠單位最初形成的掛靠,后者是指在掛靠關系形成后,掛靠者又將掛靠車輛和掛靠合同轉讓給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掛靠關系。
5、從掛靠關系形成原因上,可分為政策性掛靠和非政策性掛靠。如因國家政策要求客運經營不允許個體經營,使得個體車主在客運經營時不得不選擇掛靠,便為政策性掛靠。
6、從掛靠單位收取的費用上,實踐中存在免費掛靠、收取一定管理費的掛靠和取得管理費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掛靠。如在長途客運和市內公交車輛掛靠中,掛靠單位因向掛靠者提供運營線路,一般會從營運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變相收取高額“管理費”。
三、車輛掛靠合同有效嗎
車輛掛靠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一般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關于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下列要件
1.訂立協議的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
2.協議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協議的不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四、車輛掛靠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車輛掛靠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一般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關于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下列要件
1.訂立協議的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
2.協議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協議的不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五、掛靠資質是以誰的名義簽合同,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首先掛靠資質都需要簽署協議,且需要一份委托書。
協議書上必須明確
1、公司法人是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2、你是公司的委托人。
3、被委托人負責項目及業務權限。
4、管理費的繳納方式及金額。
5、責任、風險分擔。
6、具體管理方式。
根據雙方協商條款制定合同
簽合同是必須的,如有必要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六、掛靠的車輛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掛靠車輛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掛靠車輛合同是基于行為人將自己所有的車輛登記在具有法人資格人的單位的名義之下,依靠單位名義進行車輛營運的民事法律行為,簽訂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