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病假期間在外打工如何處理?
一、勞動者利用病假期間在外打工怎么處理
在病假期間的薪水是跟工作年限有關系的第四條工人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薪水按以下辦法計發(一)持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70%發給
(二)持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80%發給
(三)持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90%發給
(四)持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95%發給。經濟收益好的公司,可在上述準則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收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準則的公司,經本公司工人大會或工人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能夠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通常不超出各個檔次準則的5%。如情況特殊超出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準許。
1、第五條工人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薪水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持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0%發給
(二)持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5%發給
(三)持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70%發給。
2、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工人,在病假期間,薪水照發。
3、第七條工人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薪水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水準則的80%。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請病假停止工作,用人單位能否延長試用期
1、勞動者在試用期請病假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
2、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相互考察期間。勞動者在此期間請病假停止工作,影響到考察目的的實現,故請假期間可以從試用期中扣除,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因請假而減少的試用期時間。
3、風險提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怎么處理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四、勞動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尚處病假期間,如果勞動者的病假期間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那么,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如果勞動者的病假期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病假期間,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五、單位職工,工傷醫療期結束后,繼續休病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么
1、工傷職工,如因工傷致殘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工傷職工,如沒有因工傷致殘,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符合法定的條件。如工傷職工沒有因工致殘,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結束了,仍繼續休病假,一般可認定為屬于
“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且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