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對法院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
一、對于法院移送管轄裁定不服
可以移送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36條
二、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如何移送
人民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三、法院移送管轄的前提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不在其管轄范圍,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受理法院不屬于管轄范圍,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分配管轄權。
四、對法院移送管轄不服怎樣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五、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收費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院將案件移送管轄,不需要收費,也不需要重新繳納訴訟費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發現自己不具備審理此案的權利,需要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此時要將案件的卷宗和收取的訴訟費一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