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調查取證與規定
一、離婚財產如何調查取證,有什么規定
1、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 制,但須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2、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 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并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注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 并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3、對于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后才可作證據使用。
二、離婚申請法院財產調查取證的要求是什么
離婚申請財產調查取證條件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三、婚前存款,離婚如何處理,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婚前存款,離婚時的處理婚前存款離婚時仍然歸為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是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你好問一下離婚后財產調查需要當事人去辦理嗎
法院調查財產是需要當事人申請的;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狀況需要當事方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調查財產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當事方自己無法查到財產狀況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體金額對方有不明確提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對該賬戶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借款是用于家庭使用,構成其家庭債務的話,即使雙方離婚,依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有一方有意隱瞞或轉移財產,另一方到法院申請保全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