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一、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地位,都是公司的高管以及董事需要遵守的忠實的義務,實踐證明若是發生了此種行為,一定會使得公司發生資金不能周轉,嚴重的話還有可能會使得公司由此而破產,故此忠實的義務是一定需要履行的。
二、高管忠實義務民事判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違背忠實義務造成損害時,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公司高管的此種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該種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主要理由在于
(一)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的一般構成侵權行為。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約定義務;
(二)高管違背忠實義務時所需承擔的責任以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而違約行為是以無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
(三)侵權行為違反的義務多是不作為義務,此處高管人員之所以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在于其違反了“不違背忠實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不作為義務,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作為義務。
三、公司法高管義務主要有什么?
公司法高管義務主要是忠實義務。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管理公司、經營業務、履行職責時,必須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倮護公司的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職務的標準。
四、公司法忠實義務有哪些
公司法忠實義務包括保密公司機密,不收受賄賂等。忠實義務意思就是明確的針對公司的一些高層管理人員的規定。要求公司的這些高層管理人員肯定必須是對公司忠實的。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五、公司經理忠實勤勉義務有哪些
忠實義務,是指董事、高管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操守標準或要求。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盡到如同一個謹慎的人處于同等地位與情形下對其所經營的事項所給予的注意一樣的謹慎義務。即董事、高管在作為業務執行者和經營者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當懷有善意,并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
六、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