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強制執行程序有哪些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權限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后,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托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托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二、哪些單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利,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來說公安部門工商部門事務部門等行政機構是具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其他的行政機關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是比較多的,比如對相對人進行罰款的話,如果對方不繳納罰款,就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三、有沒有強制執行權,有沒有執行力
仲裁委員會本身并無強制執行的權利,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有沒有強制執行力的話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