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認定為違建的建筑,該如何處理?
一、違章建筑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違章建筑應該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來認定。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經查處必須拆除。關于違章建筑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二、違章建筑具體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1、違章建筑應該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來認定。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經查處必須拆除。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3、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三、如何判定是否是違章建筑,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批準范圍、施工的建筑物,其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違章建筑一般包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筑,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四、違建屬于哪個部門管理,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違建屬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管理。違建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2]《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五、違章建筑工程款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定的違章建筑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
關于管轄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違章建筑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六、超過二十年以上的違章建筑現在法律認定屬于違章建筑嗎
1、違章建筑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建設的建筑。
2、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