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能否實際參加公司管理
一、隱名股東能否實際參加公司管理
隱名股東不可以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議,沒有表決權,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義參加并表決。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xiàn)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折疊編輯本段身份認定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于以下方面:折疊與顯名股東間有協(xié)議雖然這個協(xié)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在協(xié)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并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折疊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隱名股東漫畫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這類股東實際出資這類公司,但這類公司的股東花名冊、注冊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宣傳都隱藏這類人員的實際姓名。相關的股東也可以要求這類股東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員的傷害。二、隱名股東是否持有公司股權,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隱名股東都是持有公司的股權,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都是會由顯名股東進行處理各項事務;但如果想要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就是一定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實際的投資人。
三、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怎么處理
1、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xiàn)其債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四、隱名股東是否參與實際經營
現(xiàn)階段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立法上沒有對隱名股東作出明確的定義,僅對普通股東作了相關規(guī)定,對于是否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理論界也頗有爭議。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為“形式說”,認為隱名股東因未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故不具備普通股東的形式特征,故不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另一觀點為“實質說”,認為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guī)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yōu)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yè)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yè)。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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