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出資可能會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一、股東沒有出資可能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一個是虛報注冊資本罪;另一個是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如果股東承諾要出錢但是一直沒有把錢打到公司賬戶,說要出物,但是一直沒有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等,就稱作虛假出資,說白了就是騙人的。
二、股東未出資可能承擔什么行政責任?
股東未出資可能被罰款的行政責任。對于股東未按期出資的,一般情況下,不屬于虛假出資行為,股東不按約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其面臨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責。
三、股東未出資可可以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
由于我國注冊公司基本實行認繳制,所以虛報注冊資本問題,一般來說,就只適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比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它們的股東如果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那就很有可能觸及虛報注冊資本罪了。其他實行認繳制的公司,它的注冊資本在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也就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的問題了。
另一條罪名,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它就適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針對公司發起人、股東沒有交付出資物,或者沒有將財產所有權從自己轉移到公司的情況,我們稱作虛假出資,也就是他承諾了會給,但是根本沒給公司;又或者他先給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將先前出資抽逃,這兩種情況如果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就會涉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四、股東未出資可能會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股東未出資,那么他就有一個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那在未出資或未真實出資等股東出資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領域上又會承擔什么責任呢?
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
由于我國注冊公司基本實行認繳制,所以虛報注冊資本問題,一般來說,就只適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比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它們的股東如果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那就很有可能觸及虛報注冊資本罪了。其他實行認繳制的公司,它的注冊資本在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也就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的問題了。
另一條罪名,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它就適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針對公司發起人、股東沒有交付出資物,或者沒有將財產所有權從自己轉移到公司的情況,我們稱作虛假出資,也就是他承諾了會給,但是根本沒給公司;又或者他先給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將先前出資抽逃,也就是他確實給了,但是又迅速拿回來了這種情況。
這兩種情況如果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就會涉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五、不出資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成為公司股東后必須要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出資,除了向公司足額出資之外,該股東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為股東不出資影響到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