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過失承擔責任差異如此大?"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過失責任區別是什么,怎樣區分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第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第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等。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而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
二、如何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1、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主要通過以下四點第一,締約過失責任一般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第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第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恢復到先前的狀態,具體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具體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第四,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未生效是否有違約責任
合同在成立時并未生效,如附條件的合同、附時間期限的合同等,此時合同已經成立,雖然并未生效,但是對合同當事人已經產生約束力,故而也存在違約責任。
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
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并應負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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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三、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四、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四、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不同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五、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與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六、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過失責任的區別和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如下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