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受傷怎么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詳細介紹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受傷怎么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二、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交通事故人傷能否結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t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ǘ┱`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ㄈ┳≡夯锸逞a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ㄋ模┳o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ㄎ澹埣舱呱钛a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埣灿镁哔M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ㄆ撸﹩试豳M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ò耍┧劳鲅a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ň牛┍环鲳B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ㄊ┙煌ㄙM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ㄊ唬┳∷拶M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p>
三、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及程序是什么,交通事故人傷賠償
根據當前法律及法院審判案例,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和責任承擔是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一般處理賠償事宜時機動車方需上浮10%的責任。因此,法院會根據以上兩種情況來進行責任劃分,然后處理賠償事宜。
四、交通事故賠償誤工證明加單位的工傷怎么賠償,該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標準,首先交通事故需要賠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誤工費用等等相關的費用,在賠償以后工傷的保險經辦機構就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了。在此之前工傷保險會墊付前期的相關費用。
五、交通事故人傷賠款計算爭議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該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損害賠償爭議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受害人要求被告方支付賠償金的,對于本人所主張的賠償額度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交通事故中賠償金的證據材料很多,像是工資收入證明,醫院出具的收款憑證等。
六、交通事故傷者無責任,賠償傷者準備哪些證據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無責任的,對方當事人需要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并且需要準備診斷證明、醫院住院病案、收費發票等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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