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已超過十二個月,是否需要到勞動局開張停工留薪的認定?
一、工傷己超過十二個月,是否要到勞動局開一張停工留薪的認定
1.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是請記住,并不是所有的工傷都可以,達到12個月停工留薪期,個人的具體停工留薪期根據具體傷情。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超過12個月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延長停工留薪期,有意義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3.,根據各地的,工傷政策停工留薪期限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有的地方有停工留薪,對照目錄,你可以自行對照你的傷情。有的地方勞動仲裁委與法院有司法文件。
二、辭職沒干滿一個月的工資是怎樣算的
1、勞動者辭職時沒干滿一個月的,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為其發放工資,工資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天數和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來發放,且單位應當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發放完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三、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資算拖欠勞動報酬嗎
1、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算拖欠勞動報酬。停工留薪期工資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中的一種,并不是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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