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超時效能否立案?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拆遷超過訴訟時效可以立案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拆遷超過行政訴訟時效,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立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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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3]《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二、訴訟期間拆遷是否可以進行,有沒有法律規定
訴訟期間拆遷不可以進行。實施強拆前應由行政機關公告,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且逾期未拆的方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三、出租房被拆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出租房被拆遷可以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四、房屋被拆遷可以適用訴訟時效嗎
房屋被拆遷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時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五、公房拆遷糾紛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起訴。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