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是否可視同工傷?視同工傷者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病亡可視同工傷嗎?病亡視同工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對該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的幾種情形的補充,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延伸。但該條款在適用中,又因理解偏差產生了諸多爭議。其中,異議最多的還是其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5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二、視同工傷與工傷的區別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三、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區別是什么
工傷與視同工傷的區別如下1、手續上的區別認定工傷需提交申請并審核才可批準,而視同工傷無需申請,只需舉證核實即可。
2、本質上的區別認定工傷項目要求與本質工作要有明顯或直接的關聯性,而視同工傷項目與本質工作無明顯或直接的關聯性。
3、成因上的區別認定工傷項目的發生起因單一化,而視同工傷的發生起因多樣化。
4、權益上的區別認定工傷的權益范圍局限于員工的本質工作,而視同工傷權益范圍擴展至人權及國家利益。
四、視同工傷和工傷的區別是什么
1、視同工傷與工傷的不同之處在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不符合常規的工傷認定情形,但是在此種情形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常規意義上的“工傷”應當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事故,但是視同工傷則不一定。此外,“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這種視同工傷的情形,無法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什么是視同工傷屬于視同工傷的事故都有哪些
1、視同工傷的情況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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