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是否有權持有公司股份?
一、公司是否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數量,這是股份制公司的特點,在人事和財務上的話語權。公司雖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
(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
(二)項、第
(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四條
二、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嗎
可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意思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必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
(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于第
(二)項、第
(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于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
(三)項、第
(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可以不持有股份
專業分析在實務中,全體股東約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分紅)越來越常見。主要存在如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種情形,對個別或部分股東施行固定利潤分配,剩余利潤(若有)則分配給其他股東。這種情形又可細分為兩種情形
1、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給予固定利潤分配;
2、只有企業盈利并可分配時,才給予固定利潤分配。
第三種情形,對個別或部分股東施行優先分配權(通常是有一個優先限額),即在優先收回之前,其他股東不得分紅;待優先收回之后,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紅。
當然,實踐中依據股東之間的約定,還可能出現其他各種形式的非按股權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現形式是如上三類。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見,法律上也認可有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3]《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四、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嗎
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是不享有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數量,這是股份制公司的特點,在人事和財務上的話語權。公司雖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五、持有多少股份可以為股東?
一般來說持股小于5%的都是,因為一旦達到5%的界限就稱為舉牌,需要特別公告,而且有資格推舉自己的人進入董事會參與日常經營決策,而其他中小股東只能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
股東大會召開時持股比例在1%以上的股東必須出席,所以廣義上的主要股東指的就是這類股東。另外持股比列在3%以上的股東可列席董事會,持股比列在10%以上的股東有權召集股東會,像這類的算最主要的股東,公司的大小決策他們必須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