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
你好,對于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的回答如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征。過失損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因此,理應運用刑法武器懲治此種犯罪行為。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施。而且,這些交通設施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因為只有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如果行為過失損壞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產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成立本罪。
二、請教一下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航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圖謀隱害,嫁禍于人,貪財圖利等。這些不同的個人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法律中規定,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破壞交通設備,剛剛接觸破壞對象,破壞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為本罪的未遂。
三、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我國國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采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采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采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于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于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